所謂典當買賣,是指活賣,即典當發行時,雙方約定期限,到期時典當行可以作價贖回。中國古代的賣地直到唐朝中期才零星出現,個別皇帝的詔令中也偶爾出現“貼典賣貨”的字樣。到了宋代,典籍買賣不僅成為普遍現象,而且被制度化。根據法律規定,標準出售不同於壹般出售:壹般出售是“絕對出售”,不能贖回;而且賣碼是活賣,壹定時間內可以贖回。
所以標準價比售價低很多。由於賣地者大多是沒有貸款的貧困農民,地主不僅可以通過賣地的方式廉價獲得土地的收益,還可以在到期農民無力贖回時依法取得其所有權。在這方面,法律偏袒當鋪老板。《宋刑法典》規定,贖契只有被證明是明顯的,才能被接受,“沒有書面契契,難以辨別真偽的,不在倫理贖契的限度之內”。
這樣就方便了典當行取得典當行出售的農田房屋的所有權。宋律也禁止“壹物兩典”。如果有重碼賣家,業主、中間人、鄰居、合同的簽字人,“每壹個計劃騙到的錢都允許偷,不考慮收款人,降低三等,錢還是業主騙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