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對存在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負責修復。
(壹)設計文件規定的建築物基礎工程、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的防滲漏為五年;(3)供熱供冷系統為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4)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及設備安裝裝修為兩年。
第四十壹條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