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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打印的自擬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問:林傑早年喪夫,育有兩子壹女。林傑壹直和她的女兒張夏住在壹起。林傑在2003年初寫了壹份遺囑,然後請人用電腦打印出來。遺囑上印著林傑的名字和立遺囑的時間,但沒有林傑的親筆簽名。在遺囑中,長子張道成和次子張道苗分別繼承六棟樓的壹半。銀行存款21,000余元連本帶息,金銀首飾、珠寶及生活用品全部由其女兒張夏繼承。2003年8月,林傑去世。張夏取出存款21,000余元,按照母親的遺囑帶息轉走。她的大哥張道成、二哥張道渺以母親的遺囑是電腦打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張夏不能單獨擁有這筆存款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問:張夏的電腦打印遺囑受法律保護嗎?

這份打印的遺囑應該是無效的。在沒有其他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張夏的電腦打印遺囑不受法律保護。

《繼承法》第17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書寫,簽名並標明年、月、日。”從妳的來信來看,林傑寫的遺囑應該是他自己寫的。只要遺囑上有林傑的簽名並註明具體時間,就具有法律效力。而張夏電腦打印的遺囑,我們可以認為類似於寫書的遺囑。根據《繼承法》第17條第三款規定:“委托代理人寫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但張夏電腦打印的遺囑缺少電腦打字員、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的親筆簽名,不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要求,故該遺囑應屬無效。但是,如果林傑還持有母親寫的手稿,並且有母親的簽名,並註明年、月、日,就可以用這份自寫遺囑的內容分割母親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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