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打印的遺囑應該是無效的。在沒有其他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張夏的電腦打印遺囑不受法律保護。
《繼承法》第17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書寫,簽名並標明年、月、日。”從妳的來信來看,林傑寫的遺囑應該是他自己寫的。只要遺囑上有林傑的簽名並註明具體時間,就具有法律效力。而張夏電腦打印的遺囑,我們可以認為類似於寫書的遺囑。根據《繼承法》第17條第三款規定:“委托代理人寫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但張夏電腦打印的遺囑缺少電腦打字員、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的親筆簽名,不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要求,故該遺囑應屬無效。但是,如果林傑還持有母親寫的手稿,並且有母親的簽名,並註明年、月、日,就可以用這份自寫遺囑的內容分割母親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