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廣告經營者,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三十七條罰款是指廣告費的0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廣告主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