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既遂)定罪處罰。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壹)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個以上的;(2)在網上發布詐騙信息,瀏覽量累計5000次以上。具有上述情節,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