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作者擁有自己作品的版權。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由於作品是以特殊方式制作的或者屬於特殊種類的作品,在著作權的歸屬上有特殊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人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師、作詞人、作曲家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制片人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劇本、音樂等可以獨立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音像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劇本、音樂等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壹種確定電影作品版權的方法
電影作品和其他法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壹樣,存在作者整體著作權和個人著作權的問題。尤其涉及編劇、作詞、作曲等作家。盡管他們的劇本、歌詞和音樂作品可能是專門為拍攝電影而制作的,但只要不與電影作品版權的行使相沖突,他們也可以用於其他目的。比如編劇和編劇可以分別發表自己的劇本,詞曲作者也可以分別對自己的作品進行錄音。
制片人不應在電影正常商業運作的合理限度之外行使電影作品的版權。超過這個限度,就可能侵犯電影作者的權利,除非這些權利是在與電影作者的合同中獲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