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移動支付手段的完善,現在很多消費行為、交易行為甚至投資行為都是通過簽訂電子合同來實現的。電子合同是指平等主體之間以數據電文形式達成的建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裏的數據電文是指通過電子、光學、磁性或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儲存的信息。壹般來說,數據電文包括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報、電傳和傳真。《民法典》第469條:“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能夠有形地表現所包含的內容,可以隨時調取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它實質上賦予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和《民法典》是特別法和普通法的關系。在沒有特別法的情況下,應適用普通法的規定。也就是說,數字電子版的壹般合同與傳統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數字電子版的勞動合同也應與傳統紙質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總之,電子勞動合同只要內容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就與傳統書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