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即婚前壹方的全部財產。法律上對婚前財產的界定是以結婚登記的具體時間為準,而不是以同居或餐飲的時間為準。對婚後婚前財產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夫妻對財產歸屬有書面或口頭約定的,雙方無爭議的,按約定辦理離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或者滅失,離婚時壹方以夫妻財產請求賠償的,不予支持。婚前財產定義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所有的財產歸壹方所有。結婚登記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特別約定外,壹方單獨或者雙方取得的全部財產,視為已婚夫婦的共同財產。這壹規定的目的是簡化財產關系,方便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壹)工資、獎金和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