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子發票的冗余不是無效的。紅抵扣發票和作廢發票是兩種不同的業務,概念完全不同。紅沖發票後會重新開具,作廢發票後不可以重新開具。所謂紅字發票,是因為實際業務與發票有壹定出入,需要重新開具發票。在重新開具之前,發票應該是紅字的,然後才能重新開具發票。最後,以新開發票為準。發票通常在業務終止後作廢。如果雙方業務取消,發票對應的底層業務不再存在,需要作廢發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條。
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壹的發票監制章。全國統壹的發票監制印章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要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發票應不定期更換。
第二,電子合同章的效力是否得到法律認可?
電子合同印章效力的法律認定。如果是合同,要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後才能生效。如果是電子合同,可以用可靠的數字簽名簽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視為可靠: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專屬於電子簽名人;
2.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
4.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都可以被發現。
當事人還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