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勤天數乘以日工資。
月薪不是按30天計算,也不是31天,而是按21.75天計算。每月帶薪天數=(365天-104天)÷65438+2月=21.75天。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法定節假日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時不排除國家規定的11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換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8小時)。
加班費的換算方法是:日工資為月工資收入除以月帶薪天數,月帶薪天數為(365天-104天)÷65438+2月=21.75天(104天為52個周末),日工資=月工資÷。計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後,分別乘以3倍(法定節假日)或2倍(正常公休日),即為當天應得的加班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壹條規定,企業安排職工加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壹是因生產經營需要;二是要和工會協商;第三,要和工人協商;第四,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也必須符合規定,即每天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36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報酬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