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43條* * *管理人能夠證明自己采取了充分的安全措施,盡到了充分的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壹)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
(二)向電線投擲物體;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300米範圍內放風箏;
(四)擅自在電線上使用電氣設備;
(五)擅自攀登桿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
(六)利用電桿、桿塔、拉線作為起重牽引地錨;
(七)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品、攀援作物;
(八)在桿塔、拉線基礎規定範圍內取土、打樁、鉆探、挖掘或者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九)在桿塔(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桿塔與拉線之間修建道路;
(十)拆除塔上設備或停留、移動或損壞永久性標誌或標牌;
(十壹)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