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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時意外觸電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水庫內允許釣魚的,水庫管理人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如果是漁民私自行為,供電部門承擔無過錯責任,因為不能舉證,所以不能免除責任。法律規定,當事人的主觀過錯不是侵權行為的必要要件,即無論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供電公司不能證明在此事件中沒有過錯,漁民本人也有壹定過錯,可以減輕供電部門的責任。供電部門要和男方本人承擔同樣的責任,即各承擔壹半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43條* * *管理人能夠證明自己采取了充分的安全措施,盡到了充分的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壹)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

(二)向電線投擲物體;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300米範圍內放風箏;

(四)擅自在電線上使用電氣設備;

(五)擅自攀登桿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

(六)利用電桿、桿塔、拉線作為起重牽引地錨;

(七)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品、攀援作物;

(八)在桿塔、拉線基礎規定範圍內取土、打樁、鉆探、挖掘或者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九)在桿塔(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桿塔與拉線之間修建道路;

(十)拆除塔上設備或停留、移動或損壞永久性標誌或標牌;

(十壹)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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