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七條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排放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汙費,並負責治理。水汙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排汙費征收和使用條例
第二條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汙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汙費。向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汙水並繳納汙水處理費的排汙者,不再繳納排汙費。排汙者已經建設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或者其原有的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已經改造達到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設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汙費。
第六條排汙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放汙染物的種類和數量,並提供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