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律的含義
(1)法律是國家創設並實施的行為準則。
國家創造法律規範的方式主要有兩種:①國家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2)國家機關對某些現存的社會規範賦予法律效力,或者對以前的判例賦予法律效力。
法律不僅是國家制定和認可的,也是國家強制力強制執行的。國家強制不是保證法律實施的力量,法律意識、道德觀念、價值觀念、紀律觀念也對保證法律的實施起著重要作用。
(2)法律是由壹定的社會和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法律作為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特定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為基礎的。物質資料的生產方式包括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對法律有決定性的影響。在階級社會裏,有什麽樣的生產關系,就有什麽性質和內容的規律。生產力的發展水平也制約著法律的發展水平。
(3)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
法律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誌是整體性的。
法律體現的統治階級意誌,不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部分,而只是上升為國家意誌的部分。除了法律,統治階級的意誌還體現在國家政策、統治階級的道德、統治者的言論等形式上。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由國家強制力強制執行,反映特定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誌的規範體系。
二、法律的歷史發展
法律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出現而產生,也會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消亡而消亡。作為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的基本內容和性質始終與社會生產關系相適應。
(1)奴隸制法;(2)封建法律;(3)資本主義法;(4)社會主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