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
2、疑難、復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
3.可能與本院或上級法院同類案件判決相沖突的;
4、有關單位或個人反映法官違法審判行為。
院長有權要求審判組織匯報案件進展和鑒定結果,並酌情提交專業法官會議和審判委員會討論,必須全程留痕。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依法監督管理“四類案件”,遵循司法規律,貫徹“讓法官審判,法官負責”的原則,在落實審判組織辦案主體地位的基礎上,細化完善審判權責清單,推進全程監督和有組織行使,有效防控各類風險,不斷提高審判質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對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有較大爭議的;具有首案效應的新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適用的指導意義;涉及國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案件。其中,“對法律適用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主要是指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明確或者司法解釋沒有規定,需要通過司法判決進壹步明確法律適用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第二百八十五條審判時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屬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