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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距離多遠合法?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無故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是違法違規的。崗位調動是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雇主必須首先與工人達成協議。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崗位,原則上無效。如果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工作崗位,且該工作崗位調整合理,不具有侮辱或者處罰的性質,不降低工資,且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相關,則該工作崗位調整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另壹方面,用人單位基於強制員工離職調整崗位,員工可以拒絕。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工作1年後支付2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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