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調解和仲裁的區別

調解和仲裁的區別

法律分析:差:1。從當事人的角度看,調解必須由第三人或組織主持;仲裁的主體是仲裁機構。

2.從自願的角度來說,調解應該由第三人或組織主持,仍然是基於當事人的自願,而仲裁則可以依法強制。

3.在法律效力方面:普通調解協議雖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申請強制執行;仲裁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根據這壹要求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根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仲裁與調解有以下區別:

1.調解必須由雙方自願進行。沒有開始的不要開始,已經開始的不要繼續;仲裁不允許當事人協議排除,更不能單方面隨意變更或終止仲裁程序。

2.調解沒有固定的程序規則;仲裁應根據仲裁法或仲裁規則進行。

3、調解是中立的第三方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仲裁是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給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方,由第三方進行判斷並做出裁決。

4.通過調解達成的協議必須得到當事人的完全同意;仲裁裁決不需要當事人同意,仲裁庭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自主作出。

5.調解協議應當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方具有法律效力;在仲裁中,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 上一篇:法律禁止電動車進入電梯
  • 下一篇:玩忽職守罪的四個構成要件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