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律優先原則主要有兩層含義:壹方面,法律高於行政,即法律效力高於行政行為,行政行為必須從屬於法律,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不能在事實上廢除或改變法律;另壹方面,行政行為至少不能違反法律。具體來說,法律優先的內容包括:壹是在效力上,法律高於行政法規、規章和行政機關作出的任何行政決定。在已有法律的情況下,其他任何法律規範,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機關的任何行政活動都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第二,在憲法下,法律具有最重要的地位,法律優先於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優先於同級政府規章,行政法規優先於地方性法規。
第三,對於某壹事項,在法律沒有規定而其他法律規範作出了規定的情況下,這些法律規範才是有效的,而壹旦法律對該事項作出了規定,其他法律規範的規定就必須服從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