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9條第47條確立了終局裁決制度,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仲裁快速、快捷解決勞動爭議的優勢。然而,在仲裁實踐中,由於諸多因素的影響,仲裁裁決不可避免地會出現錯誤和偏差,從而危及仲裁活動的權威性,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條特別規定了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制度。建立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申請撤銷程序具有重要意義,不僅有利於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有利於督促勞動爭議仲裁庭公正仲裁案件,監督仲裁機構依法行使職權。但需要註意的是,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會嚴格審查。如果沒有第49條所列的人,法院不會撤銷仲裁裁決,因此雇主應謹慎行使這壹上訴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行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一篇:地火怎麽罰?下一篇:有禁止的法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