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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追究主要法律責任的組織是

有權舉辦會議並承擔主要法律責任的機構為會議組織者。

壹般來說,有較高水平和威望的政府、企業和機構將有權舉辦該活動。大中型會議會把主辦單位寫成政府單位或者大型公司集團,類似於指導機構和授權機構的意思。其實只是名義上的,在會議中不會起到組織和管理的作用。通俗的理解就是甲方的父親。

相關單位如下:

組織者在活動中扮演方案實施者的角色。壹般來說,提供活動整體方案的是主辦方雇傭的公司,把活動交給它的是甲方爸爸。主要負責活動計劃的整體策劃和實施。可以是公司的部門,可以是協會的成員,可以是政府部門的下屬機構,也可以是專門策劃活動的會議公司。

壹般來說,主辦方不是為小型活動而寫的,因為大部分都是自己策劃,只是租用場地。通俗的理解就是乙方,提供解決方案,開展工作的人。

協辦單位壹般出現在大型活動中。預算高的時候主辦方會帶壹些支持單位進來,或者支持單位贊助簽名,或者幫他們簽名。壹般來說,是活動組織者或承辦單位的協作單位,參與活動的組織和管理。它通常被理解為幫助工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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