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訂立合同有兩個階段,即要約和承諾。具體程序:
(1)要約也叫發盤、要約、要約或報價。要約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都具有約束力;
(2)承諾也可稱為承諾或接受。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被要約人接受,表明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合同宣告成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4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494條
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指令性任務或者指令性任務的,有關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要約義務的壹方應當及時作出合理的要約。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承諾義務的壹方,不得拒絕對方訂立合同的合理要求。
二、合同成立的條件是什麽?
1.合同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
2.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或者重大誤解;
3、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