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管理辦法》第四條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壹)本辦法發布後需要補貼的新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以下簡稱新增項目),財政部根據補貼資金年度收益水平、技術進步和行業發展情況,合理確定當年補貼資金支持的新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總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和技術進步情況,在財政部確定的年度補貼總量內,合理確定各類需要補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新增裝機規模。(二)本辦法發布前需要補貼的現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以下簡稱現有項目),符合國家能源主管部門要求,按規模管理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管理範圍,經電網企業按流程審核後納入補貼項目名單。
《關於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意見》第三條列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風電、光伏發電項目自並網之日起20年後,生物質發電項目自並網之日起15年後,無論項目是否達到全生命周期補貼用電量,均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並頒發綠色證書允許參與綠色證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