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符合藥品監督和物價管理的要求,並經藥品監督和物價部門檢驗合格。
(二)有與定點服務相適應的資金、場所和設備。註冊資本在5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營運資金在8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營業面積應在120平方米(含)以上,倉儲面積應在80平方米(含)以上;具有良好的儲存設備和條件。連鎖零售藥店的資金、倉儲面積等條件可根據不同情況適當放寬。
(三)具備及時、準確供應醫療保險藥品並保證24小時服務的能力。營業時間至少有壹名藥師值班,業務人員應當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培訓合格。
(四)實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可以從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GSP認證或者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藥品經營企業購買藥品,不得經營假劣藥品。
(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具有健全規範的藥品質量保證措施和規章制度,保證藥品供應的安全性、有效性和服務質量。
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藥品價格的規定,明碼標價。
(六)根據醫療保險需要,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和相應的計算機設備,使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要求的管理軟件;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政策規定和有關統計、信息、報告制度;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的宣傳工作。
(七)本市規定的其他條件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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