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誌願服務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護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範誌願服務,發展誌願服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誌願服務以及與誌願服務相關的活動。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是指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地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共服務。
第三條誌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誌願服務所需經費,推動誌願服務向廣覆蓋、多層次、寬領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