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夥食費有標準嗎?

法律解析:不是董事費是指經董事會決定支付給董事會成員的合理勞動報酬。對於企業來說,董事費是管理費用的支出,當期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董事費都可以作為當期費用列支。但以董事會名義支付的招待費、禮品費、社交應酬費等不應作為董事費列支,而應按照規定的標準有限度地計入成本費用。董事費是董事個人收入的壹部分,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致使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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