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三條(十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的原則,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土地補償費分配辦法。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的收支和分配情況,接受監督。農業、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於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土資發[2005]51號)
要確保征地補償費及時足額發放到被征地農民手中。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的原則,試行征地補償費實名制支付,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所有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大部分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對於征地前期補償,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與集體經濟組織和征地單位約定資金使用規則,實行專款專用。征地方案和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後,方可支付征地前期補償款,嚴禁截留、私分或挪用。
具體還需要看當地省市的具體規定。
但可以說,集體幹部強行安排補償款使用是沒有依據的,可以求助相關部門協調解決,避免群體性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