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采取臨時隔離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誤防控,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二十三條種用和乳用動物應當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飼養種用和乳用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進行動物疫病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動物養殖場、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和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壹)場地所在地與居民區、飲用水源、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區域封閉隔離,工程設計和相關工藝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三)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汙水和汙物處理設施、病死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或者冷藏、冷凍設施設備以及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四)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
(五)具有完善的隔離消毒、購銷臺賬和日常檢查等動物防疫制度;
(六)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動物防疫條件。
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除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的病原體檢測設備、檢測能力和專用運輸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