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十壹條采取以下控制、撲滅措施: (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調查疫源,並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封鎖疫區。疫區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封鎖疫區,或者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封鎖疫區。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政府封鎖疫區。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等強制措施,迅速撲滅疫情。
(三)封鎖期間,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流出疫區,禁止非疫區的易感動物進入疫區,並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進出疫區的人員、交通工具和有關物品采取消毒等限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