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聚眾賭博牟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當事人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當事人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賭博罪的構成標準是:
1,主語要素:主語是壹般主語;
2.主觀要件:主觀上只能是故意;
3.客體要件:侵權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社會風尚;
4.客觀要件:客觀上講,是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職業的行為。
綜上,賭博團夥構成賭博罪的,量刑規定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行為人經營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賭博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社會公德。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其他犯罪的溫床,社會危害性很大,應當嚴厲打擊。賭博罪就是以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來區分罪與非罪。賭博罪的構成要件之壹是聚眾賭博,即聚眾賭博。二是開設賭場,即提供賭博的場所,並以此為主要生活來源或奢靡之風獲取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境外賭博罪組織中國人、中國公民在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