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被告人杜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000元。
我們認為,上訴人杜成等人在毆打被害人的過程中,搶劫了財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依法應予懲處。上訴人杜成及其辯護人只參與、幫助他人毆打被害人,未實施搶劫。經查,上訴人杜成等人將被害人騙出後對其拳打腳踢,同時搶走其小靈通和BP機。證據不僅有被害人白的陳述,還有與白同行的另壹被害人凱文·Z的證言,以及劉秉金、劉成、蔡秀鵬、杜愛華的旁證材料。此外,白辦理的修機手續也證實了案件發生後,白翔穩定購買小靈通和BP機的事實。上訴人杜成在毆打被害人過程中,還用手摸了白的口袋。可見,上訴人杜成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是明顯的。故上訴人杜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理由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九條第(壹)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