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收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收養人成年前,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協議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當征得收養人的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等行為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收養人與收養人不能達成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與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註:自民法典2021 1 1生效後,上述法律依據變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第10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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