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如下:
1.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天然血緣關系,血緣關系不能通過法律或其他手段人為解除。除非自己的子女被他人合法收養,否則被收養的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會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依法消滅。
3.我國憲法、民法典、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還要從法律角度明確,子女對父母有不可推卸的贍養責任,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贍養義務,這就迫使父母和子女雙方各盡其責,協議斷絕關系顯然與現行法律相沖突。
兄妹不同意,可以斷絕關系嗎?
兄妹不和,法律不能斷絕關系。詳情如下:
法律規定。兄妹關系屬於自然形成的血緣關系,屬於自然屬性。這種關系不是法律捏造的,也不是法律可以調整的。
義務。兄妹之間是否交往,可以由雙方自由決定,法律不幹涉。有經濟能力的弟弟妹妹,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弟妹妹,有撫養的義務。
協議的有效性。即使簽訂了斷絕兄妹關系的協議,也只在雙方之間生效,其效力不能到達雙方以外的第三人。而且這種效果只是部分放棄權利。
總結壹下:人與人之間,永遠是個體。誰也沒有權利要求別人滿足自己的需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61條
遺棄罪中,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的,負有扶養義務。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60條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