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需要對“重婚”進行界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重婚是指配偶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行為。這裏的“婚姻”不僅包括合法登記的婚姻,還包括事實上的婚姻生活。
如果對方沒有離婚,妳和他同居,那麽妳們之間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關系。但是,如果妳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事實上的婚姻生活,比如* * *同居,* * *同居,* * *分擔家庭責任,那麽這種行為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重婚。
但是否構成重婚罪,還需要考慮壹些具體情況。比如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否自稱夫妻,是否引起了周圍人的誤解。如果妳們的同居行為沒有造成對妳們婚姻關系的誤解,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麽可能不構成重婚罪。
另外,還需要考慮對方配偶是否知道。如果另壹方配偶知道妳們同居的事實,但沒有采取法律行動,那麽這並不會改變妳們行為本身的性質。但是如果對方配偶對此壹無所知,而妳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事實上的婚姻生活,那麽這就可能構成重婚。
總而言之:
對方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與妳同居是否構成重婚,需要根據妳的具體行為、是否引起外界誤解、對方配偶是否知情等因素綜合判斷。如果妳們的同居行為已經構成了事實上的婚姻生活,並且對妳們的婚姻關系造成了誤解,或者對方配偶對此並不知情,那麽這種行為就可能構成重婚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58條規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