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
第二十八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質量管理部門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停業整頓直至收繳《監理申請批準書》或《監理許可證》、《資質證書》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壹)在申請設立、定級、升級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二)超越批準的監理業務範圍或者未經批準從事監理活動的;(三)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監理申請批準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的;(四)徇私舞弊,損害委托單位或被監督單位利益的;(五)因監管失職造成重大事故的;(六)變更或終止業務,未及時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並在報紙上公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