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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收回收期限為

法律分析:偷稅的時效是20年。為了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對逃稅、拒絕納稅和稅務欺詐的法律起訴期限預計將限制在20年。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在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以延長到五年。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在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以延長到五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或者已收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回已扣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扣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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