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被害人享有公訴案件被害人的權利。被害人有權對公安機關是否立案提出意見,有權對檢察院的判決提出上訴,有權要求復核。但在參加庭審時,需要對犯罪事實進行指控,也可以發表相關意見。
第二,被害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被害人有錢對生效判決進行上訴、撤訴、調解,有權為其委托訴訟尋找代理人,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如果對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判決有問題,他也可以直接提起自訴。
第三,被害人受輕傷的,有權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自治組織所在單位提出請求,基層自治組織也有權進行調解和勸阻。受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請求,公安機關會制止他。對於情節惡劣的,公安機關有權對行為人實施拘留、管制或者罰款等行政處罰。
四是行為人對被害人造成輕傷,造成被害人人身權、財產權損害,或者已經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等。被害人也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賠償,有權在法院組織的調解下進行和解,有權出示和宣讀物證、證人、傷情鑒定結論,有權參加法庭辯論。
第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婚姻法》、《刑事訴訟法》等都指出了這些規定。,其中有嚴格的審查制度和確定性。在這些明確的規定中,受害人處於有利地位,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利,確保加害人對受害人造成的行為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