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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態度惡劣,野蠻執法,情節嚴重,應給予什麽處罰

行政執法人員的野蠻執法行為壹直是中國大陸公眾詬病的焦點。根據各省地方政府發布的《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修訂草案,行政執法人員未持證執法,執法態度惡劣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其行政執法資格。

所以從妳的描述來看,執法者是野蠻的,是嚴肅的,所以妳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或者直接向上級部門投訴處理。現在是法治社會,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是中國政府的重要手段之壹。對於違法的,國家將采取相應措施,嚴厲打擊違法亂紀者:

可以通過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扣留行政執法證件、接受脫產培訓、取消行政執法資格、行政處分等方式追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處罰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違法行政執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行政執法責任。

為了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各級政府應將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範圍。同時,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接受全面的法律知識培訓和專業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並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上崗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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