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駁回再審的決定不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重新申請再審: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收到再審駁回決定書之日起壹定期限內,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妳需要提交再審申請,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據和材料。
尋求法律援助:如果對再審駁回決定有重大異議,可以尋求法律援助。妳可以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師協會申請法律援助,獲得專業的法律幫助和支持。
尋求其他救濟:認為再審駁回決定嚴重錯誤或者不當的,可以尋求其他救濟。比如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向有關監察機關投訴舉報。
綜上所述,如果對再審駁回決定不服,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尋求救濟。但請註意,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具體操作要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真實、不充分的;(三)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應當依法排除;(四)定罪量刑所依據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