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中央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XXII)建立隱患治理監管機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分類排查治理標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與企業隱患排查治理系統聯網的信息平臺,完善線上線下配套監管體系。加強隱患排查治理監督執法,對重大隱患整改不到位的企業依法采取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供電、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並按規定給予上限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格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將整改督辦不力的納入政府核查問責範圍,實行約談和公開曝光。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