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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和少數權利的定義是什麽?

任何形式的民主都是公民根據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自由做出政治決策,沒有例外。但是,多數決不是民主。比如,沒有人會叫壹個讓51%的人口以多數人的名義壓迫剩下的49%的制度。在民主社會中,多數人統治原則必須與保障個人人權相結合,以保護少數人的利益。這裏所說的少數群體包括種族、宗教和政治上的少數群體,甚至包括那些在有爭議的法律法規的辯論中落敗的人。少數人的權利不取決於多數人的良好願望,也不能被多數人的投票所扼殺。少數民族的權利受到保護,因為民主法律和制度保護所有公民的權利。

黛安·雷維奇,壹位學者和作家,現在是美國教育部的助理部長。她在提交給波蘭壹個教育研討會的論文中寫道:“當代議制民主的運作建立在壹部限制政府權力、保障所有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基礎上時,這種政府形式就是憲政民主政府。在這樣的社會裏,實行的是多數人的裁決,而少數人的權利則通過法律的制度化得到法律的保護。」

這些要素定義了所有現代民主國家的基本要素,無論它們在歷史、文化和經濟上有多麽不同。雖然加拿大和哥斯達黎加、法國和博茨瓦納、日本和印度作為國家和社會存在很大差異,但憲政的要素——多數人統治原則與個人權利、少數人權利和法治的結合——在這些國家都能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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