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七項規定,駕駛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上述情形的,構成疲勞駕駛。此外,如果駕駛員在壹天24小時中駕駛超過8小時,也將被認為是疲勞駕駛。疲勞駕駛會嚴重影響駕駛員的註意力和反應能力,增加交通事故的風險。因此,駕駛員應遵守法律,保證充分休息,避免疲勞駕駛。
疲勞駕駛的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判斷力下降,反應慢,操作失誤增加。司機在疲勞時,由於註意力不集中、不周到,會出現視線模糊、動作遲鈍、手腳發脹,甚至出現短暫的睡眠,增加交通事故的風險。
2、身體不適。長時間開車會導致腰酸背痛,身體僵硬,這些身體上的不適也會影響行車安全。
3.精神疲勞。操作簡單、不靈活的長時間駕駛,會抑制血壓、呼吸、心律的正常狀態,導致精神疲勞,進而影響駕駛決策。
綜上所述,為保證行車安全,應避免長時間連續駕駛,合理安排駕駛時間,保證充分休息,感覺疲勞時及時停車休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未關閉車門和車廂行駛的;(二)在機動車駕駛室前後窗懸掛或者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三)撥打和接聽手持電話、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4)下陡坡時關閉發動機或空擋滑行;(五)在道路上拋擲物品;(六)摩托車手離開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七)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不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