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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法律服務所和法律有區別嗎?

法律服務所是指根據《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號)在鄉鎮和城市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組織,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機構。它是設在城鎮和城市街道,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市場中介組織。法律服務所是壹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是為了滿足基層地區無力支付高額律師費的基層群眾而創設的。法律服務所的基層法律工作者壹般不具備律師資格,不能代理刑事案件,所以他們的整體法律素養和知識結構低於律所的律師,自然收費也就更低。

律師事務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行職務和開展業務活動的工作機構。律師事務所的組織由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監督管理。接受中外當事人的委托,在規定的業務活動範圍內提供各種法律服務;負責律師業務的具體分配和指導;根據需要,經司法部批準,可以設立專業律師事務所,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按照專業分工的原則在內部設立若幹業務組。律師事務所原則上設在縣、市、市轄區,律師事務所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有合夥律師事務所、律師經營的個體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經營的合作律師事務所。前者與法律顧問處性質相同,只是名稱不同。後者是在改革開放中興起的,是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他們所從事的法律服務內容是沒有區別的。

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以普通合夥或者特殊普通合夥的形式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以合夥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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