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官的緩刑需要合議庭批準。合議庭作出判決,法官宣讀。由審判員和審判員組成的獨任法庭,或者由審判員和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無論是獨庭還是合議庭,都可以不經院長或者庭長批準,依法中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2條
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歲的人、孕婦和已滿75歲的人應暫停服用: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緩刑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犯罪遺漏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予以公告;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決定前罪和後罪適用的刑罰;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違反人民法院的禁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