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應當盡到贍養扶助的義務。具體包括提供生活用品、護理服務和精神慰藉。同時,子女有權要求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如果子女無力贍養和幫助父母,可以申請政府社會救助。現實生活中,孩子和父母之間可能會有撫養糾紛。此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向有關部門提出調解申請。如果調解仍無效,可以訴諸法律途徑。我國《民法通則》第144條明確規定,子女對不能再獨立生活的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雖然明確了贍養扶助子女的義務,但並沒有規定具體的贍養標準和細節。因此,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來解決問題。
如果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子女有什麽權利?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子女可以向有關部門提起訴訟,強制其履行贍養義務。此外,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應規定,子女還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資產保全、行為保全等。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了贍養扶助子女的義務,這是家庭的道德責任和法律義務,需要全社會共同履行。在具體操作過程中,要特別註意協商解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子女應當履行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父母也有義務支持和幫助他們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