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四條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則。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
(四)適應未成年人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五)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6)保護與教育相結合。
第七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責任。國家采取措施,引導、支持、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