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第十三條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300元罰款:
(壹)占用引導線;
(二)違反規定占用專用車道的;
(三)前方機動車排隊等候時占用人行橫道、黃色廣場停車的;
(四)違反禁止和限制規定的;
(五)變更車道、轉彎、在路邊臨時停車前未按照規定使用轉向燈的;
(六)未滿十二周歲的兒童乘坐在副駕駛位置,或者未滿四周歲的兒童乘坐小型、微型非營運客車未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兒童安全座椅的;
(七)手動操作手機、電子設備或者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