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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的基本權利

法律分析:《兒童權利公約》最基本的權利可以概括為四類: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和參與權;

1.生存權:所有的孩子都有生存權,都有接受最高標準醫療的權利。

2.保護兒童免受歧視、身體和性經濟剝削和虐待、戰爭、遺棄和忽視;在孩子需要的時候,隨時提供適當的照顧或康復服務。

3.發展權:包括接受各種形式的教育(正規和非正規),為兒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會環境,滿足他們在發展過程中的生理、心理和精神需求。

4.參與權:兒童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包括兒童對影響他們的任何事情發表意見的權利。

法律依據:《兒童權利公約》。

第壹條每個兒童都有固有的生命權,所有國家都應盡力確保兒童的生存和發展。

第二條每個兒童從出生起就有權獲得姓名和國籍。

第3條尊重兒童保持其身份的權利,包括法律承認的國籍、姓名和家庭關系,不受非法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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