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存權:所有的孩子都有生存權,都有接受最高標準醫療的權利。
2.保護兒童免受歧視、身體和性經濟剝削和虐待、戰爭、遺棄和忽視;在孩子需要的時候,隨時提供適當的照顧或康復服務。
3.發展權:包括接受各種形式的教育(正規和非正規),為兒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會環境,滿足他們在發展過程中的生理、心理和精神需求。
4.參與權:兒童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包括兒童對影響他們的任何事情發表意見的權利。
法律依據:《兒童權利公約》。
第壹條每個兒童都有固有的生命權,所有國家都應盡力確保兒童的生存和發展。
第二條每個兒童從出生起就有權獲得姓名和國籍。
第3條尊重兒童保持其身份的權利,包括法律承認的國籍、姓名和家庭關系,不受非法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