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兒童受保護權是指保護兒童免受歧視、剝削、酷刑、虐待、遺棄或忽視的權利。
3.兒童發展權:是指確保兒童在成長過程中的需求得到滿足,包括兒童接受各種形式教育(正規和非正規教育)的權利,以及能夠給予兒童身體、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相應生活水平。
4.兒童參與權:指兒童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兒童不應被簡單地視為弱勢群體,而只是需要特殊照顧。他們作為壹個有權利的群體,應該受到所有人的尊重。
法律依據:《兒童權利公約》。
第2條締約國應遵守本公約規定的權利,並確保其管轄範圍內的每壹個兒童都享有這些權利,不論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殘疾、出生或其他地位。
締約國應采取壹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受到保護,不因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的身份、活動、表達的觀點或信仰而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視或懲罰。
第四條締約國應采取壹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實現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關於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締約國應最大限度地利用現有資源,必要時在國際合作框架內采取這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