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優於舊法:當新法和舊法對同壹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優於舊法。
差異:
(1)實體舊,程序新:比如2008年1之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申報繳納期限為4個月;2008年6月65438+10月1後,所得稅稅率為25%,申報繳納期限由4個月改為5個月。2007年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因為是去年的事,按照新程序法和舊實體法。計算所得稅時,稅率為33%,報告期為5個月。因為稅率屬於實體法的內容,而納稅期限是程序法的內容。
(2)新法優於舊法,即同壹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優於舊法。然而,事件發生時,新法和舊法都已頒布,如果新法和舊法都有此規定,則適用新法。例如,李於2008年3月28日獲得每月工資,3月份支付工資,計算個稅,扣除2000元,這表明新法優於舊法。2008年2月29日前扣1600元。
(3)法律不溯及既往:這壹原則要求新的法律(註意這裏的新法律通常指的是實體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沒有效力,並要求“舊的按舊規則處理,新的按新規則處理”,不允許“秋後算賬”。舉個例子:10年前,做A事件是沒有限制的,這個時候也不存在所謂的違法。但在10年後的今天,法律規定,凡是做了A事件的人,必須拘留15天。這個時候,如果我之前做了事件A,不算犯罪,但是如果法律條文生效,那麽我就要被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