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律沒有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可見,子女的配偶不屬於贍養人的範疇,只是承擔了協助贍養的義務,法律並沒有規定兒媳對公婆、女婿有贍養義務。此外,《婚姻法》規定,有經濟能力的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經濟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有義務贍養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
第二,法律鼓勵贍養
按照法律規定,丈夫去世後,妻子沒有法定義務贍養公婆,但從道德上講,應該對公婆進行照顧。我們的法律鼓勵喪偶的媳婦贍養公婆。繼承法規定:“對夫妻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為第壹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