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審發回重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壹審上訴案件後,認為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壹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或者壹審判決遺漏了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四個理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二、民事二審發回重審程序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組成合議庭。再審案件原屬第壹審的,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屬第二審或者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